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248212G
地址: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三维大厦
被执行人***,男,回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很难受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2020)豫1725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亚东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