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三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守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248212G。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5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信息;
三、2021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截止2021年4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700元。
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1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4700元,2021年4月28前给付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郭亚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