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9638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对信阳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963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503民初9638号民事调解书正文中第一页第五行“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页第十三行“支付付”、第一页第十四行“霍坤”书写错误,分别补正为“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