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5民初4131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申请人: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三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24821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某诉被申请人***、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