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11638号
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紫禁城商住楼1-1-719。
法定代表人:于国利,总经理。
原告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教育局、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309381.2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309381.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温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