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财保55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被申请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紫金城商住楼1-1-719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利,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于国利,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国利名下价值58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永清县、永清县、廊坊市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位于永清县(证号:永房权证直私字第6××3号);
二、查封***名下位于永清县(证号:永房权证直字第2××9号);
三、查封***名下位于廊坊市(证号:廊市房权证廊字第2××4号)
四、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国利名下价值5,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旭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靖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