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紫金城商住楼1-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896550929。
法定代表人:于国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韩村镇韩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5604872322。
法定代表人:王雷,执行董事。
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自2022年1月5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财付通、支付宝的余额信息。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永清县韩村镇韩村村东不动产证号为冀(2019)永清县不动产权第0××5号土地一处,因该处土地有查封,本院依法对该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经调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四、2022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2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冀1023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中科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