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1623号
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
法定代表人:吴伟。
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
人民陪审员 刘***
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