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0181号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红,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昕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