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14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曼,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85053K。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252885749。营业场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
负责人:郑海龙,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良,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花,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审理费7799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卢学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