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3103民初45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谦,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85053K。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文,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云,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谦、王婕、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文、吕松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543,669.437元,以及违约金154,366.944元(154366.944=1543669.437×10%),上述金额合计1,698,036.38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始,原告***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极云通讯”)陆续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完成包括德宏移动、云南广电有限数字化整转及NGB项目德宏分公司未通乡镇县乡干线建设项目工程(一期)项目、云南广电有限数字化整转及NGB德宏分公司未通乡镇县乡干线建设项目工程(二期)项目等2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上述21个项目均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在原告多次要求对上述工程确认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对上述工程款进行了汇总结算。上述工程所有工程应付款总计10,156,882.24元,极云支付8,613,212.8元,仍未支付1,543,669.437元。汇总结算总表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付款义务。时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综上所述,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使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自2014年以来一共承接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21个电讯工程建设项目,截止***起诉日,其中尚有6个工程原、被告双方未进行过最终结算,不能全面反映工程项目结算款情况,需要双方进行全面的结算,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结算鉴定之后,才能确定最终的结算结果。具体情况如下:一、***2014年以来所做项目共计21项,云南极云公司和***于2020年1月21日签署《***2014年以来所做所有项目结算汇总表(共21个项目的序号为1——21)》,该列表中,其中序号4、9、18、19、20、21等6个项目未进行过结算。二、未能结算的原因是,截止到2021年4月20日,随着项目的推进,部分项目发包单位已完成完工审计工作,具备最终竣工结算条件,但***自2018年以来,为不支付工人工资和工程款、逃避债务,更换所有通讯方式玩失踪,对云南极云公司的各类通知置之不理,包括云南极云委托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郑颖峰律师于2021年2月2日就最终结算、付款发票等事宜发给他的律师函也置之不理,因此目前还有6个项目工程未能进行结算。三、根据双方协议及历次与***签署的结算汇总、纪要、承诺、对账单,现将21个项目分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说明:第一部分为2020年1月21日前项目验收且工程量经建设单位审计认定双方据此签订最终结算的部分(本简述版本中略,详见详述版);第二部分为2020年1月21日后项目验收且工程量经建设单位审计认定因***失联未能签订最终结算的部分;第三部分为2020年1月21日后项目验收但工程量未经建设单位审计认定未具备签订最终结算的部分;第四部分为2020年1月21日后项目未完工验收、工程量未经建设单位审计认定完全不具备最终结算的部分;第五部分为截止2021年4月20日云南极云已支付***款项情况说明。(一)第一部分:截止到2020年1月21日,已完成最终结算的共计15项,分别是:序号1、2、3、5、6、7、8、10、11、12、13、14、15、16。第一部分所综述,该部分共计最终结算6,467,700.75元,按照2017年12月1日***签署的文件“德宏和普洱的我也就要80%了剩余20%我也不要啦”的承诺和约定,除楚雄联通4个项目同步付款至95%外,其余11个项目已全额支付完毕。(二)第二部分:2020年1月21日后项目验收且工程量经建设发包单位审计认定,因***失联未能签订最终结算的项目,分别是:序号9“楚雄铁塔2016年基站配套设备安装施工”序号18“德宏广电1期”序号19“德宏广电2期”序号20“德宏广电瑞丽机房”项目。上述项目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已完工验收并通过建设单位工程量审计,具备最终结算条件,但由于2018年以来,***玩失踪,云南极云公司多次通知其来进行最终结算,并请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2日给***发出律师函,都置之不理,现云南极云依据双方协议、历次纪要、该项目初步结算以及2017年12月18日结算汇总,对已具备最终结算条件的序号9“楚雄铁塔2016年基站配套设备安装施工”、序号18“德宏广电1期”、序号19“德宏广电2期”和序号20“德宏广电瑞丽机房”,进行了最终结算。1.序号9“楚雄铁塔2016年基站配套设备安装施工”最终结算情况:该项目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署初步结算683,465.48元,结算中同时备注“此工程材料为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垫款购买,发生的费用由***承担,实际金额以双方签字确认附件为依据”,在2017年12月18日签署的汇总结算以及2020年1月21日签署的《截止2020年1月20日极云公司已支付***已付款和待双方确定的款项明细表》中,都有约定。2020年1月21日后,楚雄铁塔已完成审计,尾款已支付,极云代垫购买的材料款已核清,可以进行最终结算。极云代垫材料核实情况: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极云采购直接发给***施工队的部分,二是***施工队到云南极云楚雄仓库领用的部分,第一部分经查***和云南极云公司材料核对为470,543元,第二部分为***施工队到云南极云楚雄库房领用为23,193元,两项合计极云公司该项目采购材料款为493,736元。其次,该项目竣工资料为我公司楚雄办事处编制完成并打印出版,按该项目初步结算的2%记取成本费共计13,668.11元,双方最终竣工结算为669,737.37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云南极云已支付***工程款:716,736元(详见2016年2月25日双方签字确认的《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24日***对账单》、2017年1月20日双方签字确认的《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月19日***对账单》、2019年2月3日***签字确认的《云南极云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付款给***情况明细》、姚安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约定的云南极云垫付材料款493,736元),云南极云已超额支付***46,998.63元,此外***尚欠应开具的发票。云南极云已按合同各项条款履约完毕。(见证据《***2016年楚雄铁塔基站配套设备安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表》《楚雄铁塔项目云南极云替***施工队垫款购买材料结算表》以及双方管理人员飞东雁和尹琳凤签署的《直发***施工队材料明细表》、***施工队直接前往云南极云公司楚雄办事处仓库领取的材料)。2.序号18“德宏广电1期”、序号19“德宏广电2期”、序号20“德宏广电瑞丽机房”三个项目最终结算情况:上述三个德宏广电项目初步结算为1,597,735.19元,2020年1月21日,为支撑***工程实施,项目在未验收审计的情况下双方进行了初步结算,2020年1月21日以来,云南极云根据项目验收审计的完成情况,多次通知***前来进行最终结算,为此云南极云还通过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郑颖峰律师专门给***发出律师函,但***玩失踪置之不理,云南极云依据该项目与***签订的工程协议、纪要和***承诺,就***未能履行协议工期及保证等相关条款,未能实现201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结算汇总中的书面承诺,导致工期延误,以及云南极云不得不直接安排人员进行了工程验收收尾整改处理等工作,进行了相应扣减,共扣减774,398.27元,扣减后,双方最终结算为823,336.92元,具体扣减情况如下:(1)云南极云公司垫付购买的材料款112,431元,双方达成一致,该笔材料款已列为云南极云支付给***的款项,未含在最终结算扣减费用中。(2)按照协议第十三条,超工期扣款每天1000元。一期工期协议约定工期为120天,实际开工日为2016年1月4日开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超协议工期255天;二期工程协议约定工期90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1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超协议工期224天,合计超工期479天,共计扣款479,000元,列为本工程***最终结算扣款。(3)按照协议十二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1款,二期工程终验整改,***玩失踪,由云南极云公司直接安排周晓斌进行,整改费3000元,承担协议和承诺承担3-5倍的整改费用,现按5倍共计15,000元进行处罚,列为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扣款。(4)按照2016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纪要》,云南极云为本工程实施筹集资金7万元给***,约定年息20%,筹集资金给付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仍未归还极云公司,70,000元款项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筹集37,999元,该笔筹资截止2021年4月20日共计1631天,按年息20%记息为33,959.65元。第二笔于2016年11月8日筹集30,000元,该笔筹资截止2021年4月20日共计1623天,按年息20%计息为26,679.45元。第三笔于2016年11月22日筹集2001元(为2016年11月22日筹集100,000元的一部分),该笔筹资截止2021年4月20日共计1609天,按年息20%计息为1,764.17元。以上70,000元筹资共计利息62,403.27元,列为本工程***最终结算扣款。(5)按协议第四条第4款,未报周报,每天200元,2016年1月5日一期开工至2017年3月25日二期完工未有周报记录,扣款85,000元,列为本工程***最终结算扣款。(6)由极云安排人员进行收尾工作处理、验收、修改资料,共计支出人工工资交通差旅等各项费用132,995元,列为本工程***最终结算扣款。(极云安排人员进行收尾工作处理、验收、修改资料人工工资交通差旅等各项费用)。按2017年12月1日***签署的文件“德宏和普洱的我也就要80%了剩余20%我也不要啦”的承诺和约定,云南极云只需支付***最终结算的80%(不含材料费),按此计算,云南极云仅需支付***681,155.73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云南极云已支付***工程款:1,636,136.60元(详见2017年1月20日双方签字确认的《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月19日***对账单》817,705.60元、2017年9月26日双方签署的《2017年1-8月***施工费对账单》146,000元、2017年12月18日双方签署的《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施工费付款明细》230,000元、2019年2月3日***签字确认的《云南极云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付款给***情况明细》330,000元、以及双方约定的云南极云垫付材料款112,431元),云南极云已超额支付***上述三个德宏广电项目最终结算款954,980.87元,此外***尚欠应开具的发票。云南极云已按合同各项条款履约完毕。第二部分综述,该部分初步结算2,281,200.67元,最终结算为1,493,074.29元,按2017年12月1日***签署的文件“德宏和普洱的我也就要80%了剩余20%我也不要啦”,云南极云只需支付***最终结算的80%,第二部分仅需支付***1,350,893.10元,截止2021年4月20日,云南极云公司已支付***2,352,872.70元(含楚雄铁塔项目云南极云垫付材料款493,736.00元),超额支付***1,001,979.60元。该项目***存在大量违约情况:***尚欠周晓斌施工队、盈江电杆厂款项,周晓斌一直找不到***,多次电话微信联系***,***都推故、不接、关机,直至失联,周晓斌曾于2020年与***欠德宏广电项目盈江电杆厂,相约在姚安法院蹲守等到出庭的***,***谎称次日在楚雄见面约谈,但***爽约,再次玩失踪,2021年春节,周晓斌曾和***所欠德宏联通项目施工款的杨良海蹲守***楚雄住所,也未能找到***。目前周晓斌已准备在德宏起诉***。(三)第三部分:为2020年1月21日后项目验收但工程量未经建设单位审计认定未具备签订最终结算的,具体为:序号4:楚雄移动2016年光缆线路建设项目施工,该项目除工程量尚待楚雄移动最终审计确定外,其余条件已具备,故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纪要以及***书面承诺,云南极云在***失联的情况下,拟定该项目最终竣工预结算为641,618.97元,云南极云已支付给***该项目款项793,814.25元(按云南极云截止到2021年4月20日已支付***9,326,948.80元,减去第一部分双方结清的项目已付款6,180,261.85元,再减去第二部分已付款2,352,872.70元,剩余793,814.25元为第三部分楚雄移动2016年光缆线路建设项目施工(账内)项目的已付款),云南极云超额支付给***该项目工程款152,195.28元。该项目严重超合同工期,至今未通过楚雄移动的工程量审计,公司还有30%款项无法收取。从2017年9月开始通知***提交图纸、竣工资料,一直交不了,第一次提交的竣工资料经我公司和移动公司核实,大量造假,全部工程整改和重新提交资料,导致我公司本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对超合同的工程无法签订合同,***差欠大量施工队工程款,施工中丢失大量的光缆材料,2019年和部分施工队协商工程验收和整改,详见2019年签订的《会议纪要》。该项目系交钥匙工程,我公司仅收取管理费,2018年***失踪后,因***施工队大量造假,工程质量不达标,多次整改,施工队丢失建设单位光缆等问题,我公司不得不接手管理此项目,重新安排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进行项目收尾和整改,验收和进行资料编制、项目资管等一系列工作,至今项目尚未通过楚雄移动的工程量审计,公司还有大量款项未收,双方初步结算1,293,503.8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还不具备最终竣工结算条件,鉴于***未履行协议工期、保证等相关条款,未实现201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结算汇总中的书面承诺,工程造假、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云南极云不得不直接安排人员进行了未完工程验收收尾整改等处理工作,现根据与***签订的工程协议、纪要和***承诺,就***楚雄移动传输光缆线路工程最终竣工预结算扣款说明如下:就未完工工程和工程中欠款按合同和签订的会议纪要,承诺赔偿工程材料,收尾、验收、整改等费用。1.双方初步结算1,293,503.8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严重超合同工期扣罚10%为129,350.38元(协议第十四条),赔偿5%为64,675.19元(协议第十五条),因质量问题整改***失踪未能在限时内解决,(根据协议约定第十四条)云南极云自行安排布金东牟定整改费用16,000元,按协议承担3倍扣罚为48,000元,云南极云自行安排杨国喜永仁整改费用20,000元,按***承诺承担3倍扣罚为60,000元,2、2016年11月1日,云南极云筹集该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和***人员管理费20,000元,共计70,000元,用于该项目收尾,约定年息20%,该笔筹资,自2016年11月22日筹集到位(为2016年11月22日筹集100,000元的一部分),该笔筹资截止2021年4月20日共计1609天,按年息20%计息为61,715.07元(2016年11月1日《关于20161101***沟通情况之纪要》),承担施工队丢失大量建设单位光缆损失计80,930元(2019年6月21日多方会议纪要)。3.云南极云为该项目收尾验收资管录入等派出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按每人次天计算及实际差旅费支出合计99,339元。竣工资料编制费根据市场价5%收取64,675.19元。4.协议第4条,每天200元(2016年5月17日开工至2016年12月18日止,共计216天)未报周报扣款43,200元。第三部分综述:***超工期违约金、赔偿、整改、筹资利息、承担光缆损失、竣工资料编制费和极云派员人工差旅费合计扣款为651,884.83元,该项目竣工预结算为641,618.97元。特别恶劣的是2019年6月28日签订了《会议纪要》,我公司垫款支付了200,000元施工费后,***的承诺都是欺骗,全程失踪,所有收尾均为公司组织人员完成。截止2020年1月21日,云南极云已支付***该项目工程款:793,814.25元,按最终竣工预结算,云南极云已超额支付给***该项目工程款152,195.28元,云南极云已按合同各项条款履约完毕,***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并尚欠其施工队款项。(四)第四部分:2020年1月21日后项目未完工验收工程量未经建设单位审计认定的序号为21的“德宏广电交接箱”项目,该项目完全不具备双方结算的条件。四、截止2021年4月20日,云南极云已支付***款项情况共计9,706,871.51元,云南极云已超额支付***巨额款项,并因工程造假、严重延误工期、克扣拖欠施工队款项,给云南极云造成巨大的损失。2018年以来,***从推故、不接电话、关机、更换手机微信邮箱,直至失联,云南极云为解决2016年以来***工程遗留问题,整改不合格工程,完成工程收尾,编制和制作工程竣工技术文件,完成建设单位资源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完成对建设单位工程验收审计和竣工交付,先后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十余人,按***承诺两倍计算,共支付379,852.71元(不含委托第三方整改的费用)。(详见本案答辩状的详述版)。五、原告在楚雄做的项目,云南极云公司已超额支付***152,195.28元,原告在德宏做的项目,云南极云公司已超额支付***954,980.87元,合计超额支付***1,107,176.15元。(一)原告***在做的楚雄移动传输光缆线路工程过程中,严重违约,为完成***丢下未完成的烂尾工程,云南极云公司付出了巨大代价,支付了各种工程补救完工费用,该费用依合同约定应由***承担。2016年***承包了楚雄移动2016年光缆线路建设项目工程,该项目严重超合同工期,至今未完工审计,按双方协议,还不具备最终竣工结算条件,鉴于***未履行协议工期、保证等相关条款,未实现201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结算汇总中的书面承诺,工程造假、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云南极云不得不直接安排人员进行了未完工程验收收尾整改等处理工作,现根据与***签订的工程协议、纪要和***承诺,就***楚雄移动传输光缆线路工程最终竣工预结算扣款:1.楚雄移动2016年光缆线路建设项目工程,双方最终竣工预结算为641,618.97元。2.截止2020年1月21日,云南极云公司已支付***本最终结算项工程款793,814.25元,云南极云公司已超额支付乙方152,195.28元。(二)原告***在做的德宏广电工程(已审计部分)过程中,严重违约,为完成***丢下未完成的烂尾工程,云南极云公司付出了巨大代价,支付了各种如原***工人工资等费用,该费用依合同约定应由***承担。1.鉴于***未履行协议工期及保证等相关条款,未实现201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结算汇总中的书面承诺,导致工期延误,云南极云不得不直接安排人员进行了工程验收收尾整改等处理工作,现根据与***签订的工程协议、纪要和***承诺,就***德宏广电工程(已审计部分)最终结算扣款:1.德宏广电“NGB-德宏分公司未通乡镇县乡干线建设工程(一期)”“NGB-德宏分公司未通乡镇县乡干线建设工程(二期)”及“NGB-德宏分公司2015年瑞丽机房电源动力系统”工程,双方最终结算为823,336.92元。2.根据***2019年12月1日签署的文件,同意云南极云公司仅需支付80%(不含材料),剩余20%***不要了的承诺和约定,按此计算,云南极云公司仅需支付***681,155.73元。3.截止2020年1月21日,云南极云公司已支付***本最终结算项工程款1,636,136.60元,云南极云公司已超额支付乙方954,980.87元。六、由于***未支付其工人工资和工程费用,***的工人投诉到相关部门,最终由云南极云公司先行为***垫付一共220,000元,***起诉时未扣减。七、关于管辖权。答辩人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分别由德宏和楚雄法院管辖。八、***因多次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工程且存在大量需要整改情况,因此,***多次承诺放弃主张另外剩余工程款不起诉的承诺,以及放弃20%的利润约40万元的承诺。综上一至八所述内容,原告***承包的21个项目工程中,一是有15个项目工程虽经初步结算但违约责任尚未解决,二是有6个项目工程因***失联等原因还没有进行过任何结算,没有办法进行判定6个未结算工程应支付的具体工程款数额及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四是云南极云公司为***垫支了相关其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已超额支付了***的工程款;五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给云南极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是本案应分别由楚雄法院和德宏法院分别管辖。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由原被告双方先进行结算,或者由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后判决,被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接受鉴定结果和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作如下认证: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有异议:1.***2014年以来所做所有项目结算汇总表、截止2020年1月20日极云公司已支付***以罚款和待双方确认的款项明细表,欲证明2015年始,原告***承包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21个工程项目,并完成施工。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对施工项目结算和已付款进行了汇总结算,汇总结算金额10,088,116.22元,已付款金额为8,344,646.36元。
2.南广电有限数字化整转NGB项目之德宏分公司未通乡镇县乡干线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协议结算单价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费决算表(表二)、云南广电有限数字化整转NGB项目之德宏分公司未通乡镇县乡干线建设工程(二期)项目***协议结算单价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费决算表(表二),欲证明云南广电有限数字化整转NGB项目之德宏分公司未通乡镇县乡干线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945,787.48元;(二期)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674,994.717元,所有项目汇总结算金额总计10,156,882.24元;汇总后支付268,566.44元,共计已付8,613,212.8元,未付1,543,669.437元。
3.诉讼费收据、保全费收据、保全保险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欲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产生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4.初步结算书(普洱移动项目),欲证明普洱移动2015集客、家客建设施工项目初步结算为356,686.8元,最终结算为285,349.44元,已经减少了20%,其他协商一致扣减变更的项目结算,也已经进行扣减。
5.铁塔材料移交清单,欲证明楚雄铁塔项目中,***已经将大量剩余材料退回极云公司,价值约75,000元。
6.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完工报告、工程延期申请,欲证明原告施工工程工期均经被告及发包方同意,完工报告中亦未就工期提出处罚。
7.周报,欲证明原告已提交工程项目周报。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汇总表以及已付款和待双方确定的款项明细表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尚有六个项目未结算,所以金额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证据2中的NGB项目施工费结算表以及一期、二期的结算表仅仅只有结算单价和工程量,没有具体金额,不知其结算出处不认可;对证据3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这只是其中一个项目,无法以偏概全,其他不予认可;对证据5移交清单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6各项报告书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三性认可,这仅仅只是某个项目施工的进度,与该案没有直接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部分内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明内容部分采信;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目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其他不予采信;证据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确实系因本案产生的费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4、5、6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仅为本案所涉的部分工程,无法证明原告欲证明的目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证据7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实质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以下证据原告有异议:
1.2014年以来云南极云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协议》11份,欲证明(第十一条)工程付款按建设单位的付款同步进行;工程分初验与终验,最终结算须根据发包单位审计通过后的方案确定;(第十四条)***一方必须保证工程如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否则扣除5-10%的结算款;***一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遗留的整改问题,不得留下隐患,否则按正常整改费用的3-5倍扣收整改费用;超过合同工期的(非***一方原因除外),每天按1000元扣除;如存在质量、隐患问题按初步结算的5-10%扣除。(第十五条)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则每天按延迟完工量价的5%承担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为合同价的5%,在支付尾款时扣除;约定了诉讼管辖地为昆明市人民法院。结算条件:乙方(***)所全部工程资料原件:赔补单据、工作量明细及汇总表、实际工程图纸、设备安装位置示意图及标准地址明细表、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签字盖章的相应单位工程初验证书等交给甲方(极云公司)后,甲乙双方进行初步结算,并根据工程审计进行最终结算。在本案中,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导致一些工程其无法完成,对***遗留的大量的隐患工程、扫尾工程,云南极云公司只得另行请第三方进行施工补救。原告多次违约,应承担《施工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其它责任。
2.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2014年以来所做所有项目结算汇总表》1份,欲证明从列表中可以看到,一共21个工程,其中有6个工程尚未进行过结算:序号4“楚雄移动2016年光缆线路建设项目施工”、序号9“楚雄铁塔2016年基站配套设备安装施工”、序号18“德宏广电1期”、序号19“德宏广电2期”、序号20“德宏广电瑞丽机房”项目、序号21“德宏广电光交箱”项目。上述6个项目,因原、被告双方尚未最终结算,建设单位给付云南极云公司的工程款比例也只付到30-70%。原告以未经最终结算的项目认定工程款数额,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3.因原告未与被告结算,被告根据施工协议制作的《***2016年楚雄移动传输网光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最终竣工预结算表》1张、《***2016年楚雄铁塔基站配套设备安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表》1张、《***2016年德宏广电项目竣工结算表》1张,欲证明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证责任,被告在已支付的工程款中,超额支付了工程款。该证据原告可以自行对照检查。
4.《2014年6月20日以来极云公司支付给***已付款汇总表》1份,欲证明因原告未与被告结算,被告根据《施工协议》及相关已付款凭证,统计了该表,被告已支付原告9,706,801.51元。
5.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截止2020年1月20日极云公司已支付张海已付款和待双方确定的款项明细表》1份,欲证明由于原告的工程施工存在大量未完工和存在、隐患和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收尾整改,截止2020年1月20日,尚有列表中序号为1-23列项和整改工程须“待双方确认金额”(在列表的左下角也标明:“待双方确认金额”需依据凭证进一步核对),即原被告的诸多项目工程,目前尚未进行过最终的结算,未经公正的结算,不能确定工程款是多少,是否已经超额支付或者是否尚有未支付的部分(与第三组证据相印证)。
6.原告签字的确认的《20161101关于***沟通情况之纪要》1份、筹资情况说明1份、***收条2张、转账给***银行回执2份,欲证明原告所做的德宏广电工程、德宏联通工程、楚雄移动工程均存在隐患问题,需要进行整改。被告为尽快完成工程量,尽管***未能按协议履行,但被告方在预付工程款的比例之外,还积极筹资给***217,999元。
7.2017年12月18日原告***签署的《关于***与云南极云合作完成工程施工汇总结算》1份,欲证明与第三组证据相印证,即***因不具备施工资质与条件而未能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工程,愿意按照《施工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第5条约定“如发生乙方(***)差欠款项的第三方(***的工人)超过乙方直接向甲方(极云公司)或建设单位索要款项,乙方未及时出面解决,甲方将停止后续所有款项的支付,必要时甲方出面予以解决并按发生费用的两倍计列入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费用中”。***多次差欠工人工资,多次被投诉到劳动部门,***应履行上述相关约定。
8.《极云公司替***施工队垫款购买材料结算表》1张,原告方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的《楚雄铁塔2016年工程材料核对表(极云公司直接发***施工队材料)》4张、《***铁塔材料明细表》1张,欲证明该项目即第三组证据中所说的尚未结算的序号为9的“楚雄铁塔2016年基站配套设备安装施工”项目,该项目属于包工、部分包料工程(见第八组施工协议),因此原告使用的由被告方提供的材料。极云公司提供的材料款合计金额为493,736元,因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极云公司也未从***做的其它工程中扣收过该材料款,须待本案审计鉴定时一并处理。
9.云南广电德宏分公司证明及验收报告各1份,欲证明从第一组证据发包方的《合同》以及第二组证据***与极云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可以看到,原告所承包的项目工程,需要经过发包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发包方工程量审计认定之后,在此基础上,原被告双方才能进行最终结算,本案中目前尚有6个工程发包方未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发包方的工程量审计,也未进行最终结算。
10.李勇(***的工人)的收条及承诺书各1份,焦波(***的工人)的收条及承诺书各1份,金有雄、李媛(***的工人)银行转帐回单各2张,欲证明2020年1月份以来,在***未与极云公司结算的情况下,***的工人到相关部门投诉***,最后经相关部门协调,先由极云公司替***支付给李勇100,000元施工费用,支付给焦波30,000元,转帐给金有雄2笔共40,000元,转帐给李媛2笔共50,000元。合计为***垫支工程款220,000元。上述220,000元费用***也未偿还给过极云公司,须待本案审计鉴定时一并处理(若按***的承诺及施工协议的约定,***应当按双倍即44万元计算,见第八组证据内容)。
11.结案通知书1份、执行通知书1份、姚安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2020年在楚雄起诉被告时提交给法院的补充证据清单1份,欲证明原告2020年在楚雄姚安起诉被告支付楚雄电信工程款时,原告认为已收到的如下款项不是该案涉及的楚雄工程的款项,而是德宏工程的款项,并在补充证据清单中明确指出对账清单中编号为“DHGC”为德宏广电工程的款项,编号民为“cxts”为楚雄铁塔工程的款项,即原告认为:“2016年11月1日的37,999元系德宏广电项目付款,2016年12月31日的19,000元、2016年9月30日的22,999元、2016年10月9日的25,300元和2018年2月12日被告付朱天红劳务费20,000元,合计105,298元系均系德宏项目付款而不是其所诉的楚雄电信工程的款项”。因此,楚雄姚安法院未将上述款项在该案中扣除,支持了***的观点。基于上述判决,***已收取的105,298元,应在本案涉及的工程中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德宏大部分工程未作结算,原告在本案诉讼标的中也未将该款扣除,须待本案审计鉴定时一并处理。另外,原***的本诉中,在***的证据中,也未见姚安法院已执行的268,566.44元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的证据。
12.2018年至2019年原告授权给被告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方工人的《授权书》21份,欲证明原告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量并进行验收、审计、结算等工作的,***承诺“我***同意极云公司停止继续支付***任何款项”。本案涉及的21个工程中,***均有上述违约行为,如未按合同期完成工程量,拖延隐患工程的整改等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极云公司存在至今未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也是符合双方的约定的,况且本案尚未进行过结算,***无权在未结算之前以自己想象的金额要求支付其它工程款,更无权要求所谓的利息。(与证据第二组互为补充)。
13.《整改通知单》1份、***签收的《关于对楚雄移动2016年4G接入段、ODN项目工程进行整改的通知》1份、《关于德宏工程及电杆费用处理的通知》1份、《关于传输隐患整治项目验收的通知》1份、《现场工作量复合验收通知》1份、《德宏广电工程验收通知》1份、《通知》4份、《监理通知》1份,欲证明原告***因项目工程未能按期完工,或者工程存在诸多隐患问题、质量问题,云南极云公司多次通知其进行整改、但***收到后,对大部分工程未能进行整改,极云公司迫于无奈,只得另行找第三方对存隐患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整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4.***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1份、极云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4份,欲证明因***未全面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工程,造成了大量的工程烂尾现象,2019年6月21日,张海东参加并同意会议内容,并以会议纪要方式分担造成的损失;云南极云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将***未完成的烂尾工程另行分包给第三人来整改完成(冷光文、段发升、上海承谱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华其明、施俊忠),该整改费用也尚未与***结算。
15.原告***于2019年2月3日签字认可的《承诺书》1份,欲证明在2019年已结算项目中,被告已超额支付原告194,000元工程款;原告***承诺:在2019年2月份开具所有已付款的发票给云南极云公司,若未在2019年2月份开具所有发票,云南极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所有款项;若原告***未履行与云南极云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承诺,未能完成电信、移动等工程的后续扫尾验收审计等工作,导致后期农民工工资再次无法及时发放,***保证不再向云南极云公司追讨农民工工资。***的承诺签订后,并未认真履行和遵守,一是丢下诸多烂尾工程,二是不开具发票,三是不及时与极云公司进行结算(因其已超额支取了工程款)。***违反上述各种承诺和施工协议。基于上述承诺和施工协议,***一是已无权再向云南极云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二是云南极云公司未支付工程尾款(若存在的话)也是有依据的(以***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更不能违反承诺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利息,其主张利息不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更是违反了自己的承诺,不应得到支持。
16.2020年3月30日《结算通知》1份、2020年4月1日电子邮件《关于德宏广电项目结算通知》2份、2020年3月30日电子邮件《关于德宏广电项目结算通知》1份、2020年1月18日电子邮件《现场复合验收通知、表格》各1份、各类隐患整改、审计、结算《通知》10份、寄发律师函的邮政特快专递存根1份、律师函一份,欲证明原告一直回避工程存在的各种问题,被告先后16次以各种方式通知***,同时也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前来对工程进行结算。但***置之不理,并且对工程隐患问题、质量进行整改,也未与云南极云公司进行工程结算。
17.2017年12月1日***发给云南极云公司经理吕松云的微信承诺1份(***后在纸质上签字确认其承诺),欲证明原告***对于德宏项目工程款的利润,***说:“德宏和普洱的我也就要80%了,剩余20%我也不要啦,这些也差不多让出40万元左右的利润了”具体到本案中,等最终结算下来,应依照***的承诺扣除40万元的费用。
18.楚雄电信项目工程中,***未完工的部分,由被告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施工整改、收尾、竣工资实制作、验收发生的费用凭证及汇总说明61张欲证明由于***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无法完工,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双方还没有进行结算;
19.云南极云支付给***德宏广电工程(一期、二期、瑞丽机房和交接箱)工程款汇总表、《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月19日***对账单》《2017年1-8月***施工费对账单》《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施工费付款明细》《云南极云2017年12月18日以后至2018年12月25日付款费***情况明细(2018年12月25日)》《截止2020年1月20日极云公司支付***已付款和待双方确认的款项明细》各1份,欲证明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原告工程款162,263.09元。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明内容中摘录的条款不是统一适用的,由于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致使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所以也就没有合同约定的条款是没有效力的,证明内容中所说的存在的隐患工程、扫尾工程在合同中是无法体现的;对证据2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被告企图混淆初步结算和没有结算的概念,结算表中已明确写明所有项目已全部结算,只有六个项目初步结算,初步结算不等于没有结算,初步结算的条件是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初验证书交给甲方以后双方进行初步结算,结算条件已达成,建设单位给付的只有30-70%,被告承认是百分之百的付款,与他们的证明内容是相悖的;认为证据3、4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对其三性及证明内容不予以认可;对证据5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6中《筹资情况说明》以外的其他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属于无效的约定;对证据8中《楚雄铁塔2016工程材料核对表(极云公司直接发***施工队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面写着***的工人其实是极云公司的员工;对证据9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该组证据恰巧证明了工程量得到了发包方的认可,从工程量即可算出最终的金额;对证据10中对于李勇和焦波的付款只有承诺书没有相关支付凭证,不予认可,对于共计九万元的两位予以认可;对证据11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12中的授权书里的字是***签的,但是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些授权书是在无奈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才签下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13中除了(214页的通知单)认可,其他的均不认可,该组证据中有个别是整改通知,包含大量验收通知,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的整改问题;对证据14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后面的劳务承包协议三性均不予以认可,认为二者前后名称不一致,且劳务工作的内容也并非被告所述的整改,此外也没有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发生了相关费用;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对证据16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证据名称可看出是结算名称,无法看出逃避工程等;对证据17的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从截图中可以看出***的承诺是附条件的,承诺作出的时间是17年12月1日,双方的协商和确认是在之后进行的,应该以靠后的证据为准;对证据18的三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认为该组证据中统计的费用是楚雄电信的费用,已经在云2325民初108号的案件中处理过的事实;对证据19三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极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5、9、11、12、13、15、17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证明其欲证明的目的,予以采信;证据3、4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不予认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3、4不予采信;证据6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与本案争议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证据7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部分内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明内容部分采信;证据8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证据10中原告***予以认可的部分予以采信,不予认可的部分因无实质关联不予采信;证据14中的《会议纪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其他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其他证据不予采信,证明内容部分采信;证据16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极云公司未提交其他相互佐证的证据加以证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证据18系被告极云公司单方制作,原告***不予认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19中出《云南极云支付给***德宏广电工程(一期、二期、瑞丽机房和交接箱)工程款汇总表》系被告单方制作其他均有原告签字确认,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其他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管辖权是否属于芒市人民法院管辖;2.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1,543,669.437元及支付违约金154,366.944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共计签订12份《施工协议》涉及楚雄、普洱、德宏三州市地区共计21个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楚雄州的有14个,位于普洱市的1个,位于德宏州的5个,其中工程地点位于芒市境内的仅有2个。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部分工程已经进行结算,部分工程未经验收且未结算。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自2014年来所做工程项目进行了汇总结算。双方签订了《***2014年以来所做项目结算汇总表》,汇总表显示***所做项目金额合计10,088,116.22元(最终结算+初步结算)已付款项为9,035,110.91元,在该表中明确载明由4个工程未过质保期、5个工程做种结算待核,同时双方签订《截止2020年1月20日极云公司已支付***已付款和待双方确定的款项明细表》,表中显示已确认金额为8,344,646.36元,待双方确认金额为662,802.69元。双方未最终进行结算。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543,669.437元,以及违约金154,366.944元(154366.944=1543669.437×10%),上述金额合计1,698,036.38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另,2021年2月8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开户账号5310××××1368账户内存款1698036.381元予以冻结。2021年7月23日,原告***、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申请延长三个月审理时限进行对账调解,双方最终未完成对账。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原告主张的因无法区分每个项目的款项且被告已经应诉同时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已经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无法看出本案所涉工程涉及三个州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所实际的工程项目有21个,每个项目均有合同可依,且双方达成的《***2014年以来所做项目结算汇总表》清晰可见涉及每一个工程的资金,因本案所涉工程众多且不是位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本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工程不予移送,仅对案涉工程地点位于芒市辖区内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工程地点不在芒市境内的原、被告应当选择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中工程地点不在芒市境内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处理。
二、关于原告***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原告***系自然人,其不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三、关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1,543,669.437元及支付违约金154,366.944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虽为无效合同,只要工程经过验收合格,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合格,也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已经进行最终结算。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本院同意延长审理时限给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双方也未达成最终结算。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涉及本院无管辖权的工程,故无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正楼
人民陪审员 方碧苍
人民陪审员 刘晓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