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民初356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8日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住双柏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市人,住**市。

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85053K。

法定代表人:李琳。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西大道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5幢5299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13476519D。

法定代表人:缪雨男。

住所:牟定县城新南路。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698N。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

第三人: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贵州友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0079D。

法定代表人:张鹏。

住所:贵州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金融101大厦A座21层1号。

原告**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以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原告**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郑和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詹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