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加欧观赏树种研发有限公司

沈阳美加欧观赏树种研发有限公司、沈阳华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3民初9349号 原告:沈阳美加欧观赏树种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男,1943年2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美加欧观赏树种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欧公司)与被告沈阳华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加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龙公司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加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另行加收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4日以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加收50%计算。2022年1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加收50%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为938643.75元。以上两项合计2538643.75元。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经第三人***的介绍,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8000株观赏树苗,商定价格为180万元。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了树苗款20万元,剩余欠款160万元,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能支付。原告了解到,2019年春,被告将从原告处取走的8000株树苗转卖给一家大连的公司后所得400余万元。在此情形之下,被告依然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欠款长达8年之久。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华龙公司、**均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辩称:一、各方相识情况说明。**是沈阳华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与**相识时,**的华龙集团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塑料和农地膜,是辽宁省内较大的企业。1992年***从铁岭调至省里任农业厅厅长,后任副省长,在全省大力推广农地膜,在这项工作中与**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是沈阳美加欧观赏树种研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加欧公司是省里大型观赏树生产、经营基地。在***担任副省长和辽宁省农业国际交流协会会长期间,***曾对美加欧公司有过大力扶持和协助,双方在生产经营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二、本案产生情况说明。本案发生在2014年8月,***到华龙集团**处办事,沟通中谈及到美加欧公司种植观赏树时,引起了**的关注。他说他有块地,现在闲置,有很大的增值空间,想要购买树苗在闲置的土地上种植。***觉得是件好事,对企业和社会都有利。在***的支持下,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与***达成协议。**购买美加欧公司提供的观赏树8000株,合计树苗款180万元。全部**于2014年9月全部运达**的指定地点,**集团公司积极筹备资金付款。在这过程中***多次向***和**催要树木款,***也向**多次催要,因为这件事是***介绍衔接经办的。直到2019年春,***发现**把这些**销售给大连的一家公司,据说树苗卖了400多万元。***知道后,向**索要树苗款,**亲笔写了还款***。直到2022年1月24日,**才支付现金20万元,之后在2月初***将20万元转交给***,其余160万元至今未给。以上陈述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被告华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经第三人***的介绍,被告华龙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了8000株观赏树苗,商定价格为180万元。2019年9月1日被告**出具《***》一份,上载明“……于2014年10月从沈阳美加欧观赏树公司总经理***那购进8000株观赏树树苗,**款180万元,由于当时无钱付款,一直拖着没给,**公司***多次向***和我公司催要,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替我垫付了**款180万元。几年来,公司资金一直紧张,加上我们的关系,一直拖到现在没还。现在他急于用钱,向我催要几次,现在正在筹措之中,将钱如数还上……”。2022年7月3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诉被告**将树款160万元转到美加欧账户,**在微信中表示收到,此后原告在2022年8月、9月继续催要,被告**未再回复。 2022年9月1日,第三人***出具《关于**拖欠***资金情况介绍》,其中***表示“由于当时华龙集团无钱付款,一致拖至2019年,为了缓解拖欠的矛盾,利用我和他们的关系,采取借款的方式向我借款,并**写了还款承诺,***也作出了让步。事情已经说好了,也都做了表态,但之后的事情做的并不好,并没有按他的承诺办事。双方决定改变还款方案,由借钱还款改为直接还款”。 审理中原告另提供***与**2022年9月9日的通话录音一份;2022年9月16日第三人***录制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树苗款的事实真实存在,原告公司董事长***一直在向被告催要欠付的树苗款,截至目前欠付的树苗款16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华龙公司及被告**均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通过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第三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于2014年10月将树苗出售给被告华龙公司及华龙公司长期拖欠原告树苗款180万元的事实。在原告催要过程中,虽然曾经第三人***协调达成过通过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还款,但并未实施,当原告于2022年7月通过微信、2022年9月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要树苗款时,被告**表示认可,被告**的认可应视为华龙公司拖欠货款事实存在,同时也表明**个人也同意偿还债务。因原告在审理中认可被告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了树苗款2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华龙公司及**支付剩余的树苗款16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华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美加欧观赏树种研发有限公司树苗款1600000元; 二、被告沈阳华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美加欧观赏树种研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09元,由沈阳华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诉讼费27109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