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财保18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正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91636222U,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65号9号楼2单元222室。
法定代表人:王著豫。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系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4091635764H,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唐乃亥乡龙曲沟。
法定代表人:马明昌。
被申请人: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565110G,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砖厂路4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马明昌。
申请人青海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青0103财保1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的存款2347597.9元。2020年6月28日申请人青海正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青海正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347597.9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