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3民初1290号
原告:青海瑞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系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青海瑞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瑞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瑞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瑞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1元,减半收取计6060.5元,由原告青海瑞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