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3民初928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县。
被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砖厂路4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曹俊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