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4民初300号
原告:***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安泰大厦东座2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闫煜博,***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唐乃亥乡龙曲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砖厂路4号241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若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若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现原告***若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若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00元,由原告***若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红
书 记 员 李 晓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