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1年1月21日出生,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1939年10月5日出生,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住农安县组。
被执行人: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22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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