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竹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民辖终1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竹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5民初6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建筑设备使用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原审裁定查明的起诉事由予以确认。本案系原审原告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管辖证据,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