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先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民辖终1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先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先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5民初6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案涉合同甲方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本案证据,可确定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其注册地,即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属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