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4234号
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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