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4234号 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