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3民初2491号
原告:张某,男,1978年9月9日生,回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纳古镇古城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倪某,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众天路艺城PGC紫金中心,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重庆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倪某、重庆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38元,减半收取计1376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