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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所见所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云南君亭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川0193民初16008号 原告:某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不详。 被告:谢某,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曲清市罗平县。 原告某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云南某店有限公司、谢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某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