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374号
原告:张睿超,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学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5606931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睿超与被告大连联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睿超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睿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睿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