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7542号
申请人: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辽市天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以东清河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通辽市天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天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687.79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