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恢110号
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4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2018)吉2404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