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珲某某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韩顺,经理。
被执行人:珲***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平,系该公司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渔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2404执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齐 策
执行员 朱延林
执行员 王学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