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聂清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聂清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54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50000元(实际冻结14159.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542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542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的冻结;2022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542号之四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45859.25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同日,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542号之五执行裁定,解除被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2022年5月26日,本院在已划拨执行款中扣除执行费3476元,将剩余执行款242383.25元(判决本金17万元、判决利息60158.7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24.50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21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