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九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628号

原告:河北九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梨园屯镇王世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5604980460。

法定代表人:王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铭帅,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建设大街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99U8E1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河北九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九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4458595.09元,或冻结查封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8595.09元银行存款和等值财产。原告河北九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全金额4458595.09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单号119D204672021000000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七条规定,准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九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4458595.09元,暂停支付12个月,或冻结查封被告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8595.09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执行时,对银行或其他账户存款均限额冻结4458595.09元,如账户内实际总金额超过4458595.09元,则本院实际冻结总金额4458595.09元,其他财产不再保全或解除保全措施;如银行账户内实际冻结总金额不足4458595.09元,则查封其他财产权益,查封价值按账户内未实际冻结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振威

书 记 员  张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