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21民初1222号
原告: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洪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
被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凌,总经理。
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吉林市弘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