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比如壹龙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02执443号
申请人:比如壹龙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23321393431R.
法定代表人:龙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嘎玛贡桑贡布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23056P。
法定代表人:格多。
比如壹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7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比如壹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买卖合同款,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均已冻结。
三、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未执行到的案款标的312万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藏0102执4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尼玛次仁
审判员 才旺格列
审判员 明玛次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玛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