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325执40号
原告:**,男,藏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系察雅县,现住察雅县。
被告:***,男,汉族,***年8月18日,系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西藏察雅县城。
被告: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192305-6,企业法人,格多,男,藏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地址拉萨市嘎玛贡桑贡布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格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卡珠依据我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察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17340元,经我院执行人员调查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在察雅县有一工程项目即察雅县荣周乡干部周转房建设项目,该款项尚未拨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察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德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