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比如壹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嘎玛贡桑贡布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格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如壹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比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比如壹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裁定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769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依法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比如县法院;二、本案依法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请求本院予以纠正,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比如壹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拉萨市嘎玛贡桑贡布堂,故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西藏格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央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