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付国海与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5243号
原告:付国海,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府城花苑A栋2单元1603室。
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付国海与被告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付国海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国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国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10元(原告已预付),因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本院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余308.10元退还原告付国海。
审判员  李天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