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府城花苑******。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董家月与被执行人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沙劳人仲字(2019)第59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08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买买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振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