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3010号
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793号高地中心911。
法定代表人:魏生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玲,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玉,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府城花苑A栋2单元1603室。
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盛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新疆变则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650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