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1550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719946。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嘉管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