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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壹壹贰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7民初1683号
原告广州市壹壹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壹壹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壹壹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7元,由原告广州市壹壹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晔
书记员 李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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