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0481执异37号
异议人(案外人):上海**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5922125H。
法定代表人:康志煌。
委托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6511Y。
法定代表人:姜能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荷花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1184A。
法定代表人:董淑华,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855783290R。
法定代表人:谢晓宏,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1557465IXN。
法定代表人:林志民,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三华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1559807018。
法定代表人:谢海平,理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9360U。
法定代表人:康志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洲小区10幢6-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721416。
负责人:康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五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416903365。
法定代表人:康丽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康志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在本院执行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福建五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康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租赁使用福建五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永安市新安路458号综合楼(大堂、二层部分、6-9层),附属楼负一层、香樟楼、含笑楼、永安楼、酒店员工宿舍、锅炉房及配套场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确认异议人对上述房产依法享有租赁权,租赁期限二十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37年4月30日止;执行过程中带租拍卖处置上述房产,保障异议人对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对异议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上海**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以已与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过程中上海**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异议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颐凯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密
审判员 陈兴会
审判员 罗德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士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