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安吉路。
负责人:张华锋,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非凡,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康志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南大道东侧詹家垅路段五洲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开照,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康丽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志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康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康志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因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康志强、***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545.228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因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拟案外自行协商,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因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拟案外自行协商,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04执21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