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44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2021]泉仲字2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偿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的义务,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南侧五洲苑02、03、09车库,04、05、06、07、08、09、10、11、12、13、14车位,本案申请参与分配。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