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4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进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长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卓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安长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樊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