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与某某,某某,陕西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421号 原告:**连,女,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760元,由原告**连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