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309号
原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463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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