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419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陕西卓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卓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和传唤。本院遂向原告发出限期交纳公告费用的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用于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告知原告如逾期不交公告费,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其他诉讼费的范围,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公告费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80.5元。 审判长 李 漾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