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89号
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陕西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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