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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7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上诉人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6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华</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人民共和国民事</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诉讼</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6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瑜 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