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与吴忠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110号之二
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甄焕东,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与被告**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佳军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限定金额47878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于2021年2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路 玮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