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省延川县村民,农民,现住本村。
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雨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厦X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克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