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2372号
延安市供销合作社、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6民终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供销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649454.12元,案件受理费7925元,执行费18895元,返还延安市供销合作社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郊柳林镇桥头西北处老南区供销合作社旧址保护和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场地,并支付停车费收益(从2020年11月4日起,按每天2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施工场地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649454.12元,案件受理费7925元,执行费18895元,返还延安市供销合作社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郊柳林镇桥头西北处老南区供销合作社旧址保护和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场地,并支付停车费收益(从2020年11月4日起,按每天2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施工场地之日止)。后申请人延安市供销合作社向我院提交情况说明,称被执行人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延安市供销合作社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郊柳林镇桥头西北处老南区供销合作社旧址保护和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场地向其归还。停车费收益(从2020年11月4日起,按每天2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施工场地之日止)其自愿放弃。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内存款1668349.12元,案件受理费7925元。申请人来我院领取案件款1657379.12元,我院依法提取执行费18895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23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